论贪污犯罪的法律适用与贪污罪与几种侵犯财产罪有什么区别

点击数:525 | 发布时间:2025-08-01 | 来源:www.echu88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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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贪污罪2法律适用3.侵犯财产罪

    论文摘要

    伴随经济体质改革的深入进步,各种经济组织很多涌现名目繁多。这类经济组织的出现,有力的促进了生产力的进步,加快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但,这类经济组织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总是容易出现类似贪污行为的问题,怎么样确定这类行为是不是构成贪污行为,是摆在司法工作面前的一个新的问题,也是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急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对于准确的打击经济范围的犯罪活动,保证经济体质改革的顺利进行,与现代化建设都有着要紧的意义。这篇论文从刑法学的角度讲解了什么是贪污犯罪,与贪污罪的几种构成要件,又对与贪污罪容易混淆几种侵犯财产罪(偷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做了详细的剖析和探讨,使读者可以了解的看出贪污罪与侵犯财产罪有什么区别。对学习、认识贪污罪有非常大的帮忙。

    贪污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行为,它紧急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廉政建设,是关系到党和政府是不是变质的重大问题。
    伴随经济体质改革的深入进步,各种经济组织很多涌现名目繁多。如:个体专业户、个人合伙、与其他经济联合实体。这类经济组织的出现,有力的促进了生产力的进步,加快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但,这类经济组织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总是容易出现类似贪污行为的问题,怎么样确定这类行为是不是构成贪污行为,是摆在司法工作面前的一个新的问题,也是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急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对于准确的打击经济范围的犯罪活动,保证经济体质改革的顺利进行,与现代化建设都有着要紧的意义。
    1、贪污罪的一般构成要件概述
    国内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它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员工、集体经济组织员工、或者其它经济管理公共财务的职员。与国家员工、集体经济组织员工、或者其它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职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员工一般是指“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根据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见刑法第93条)第一,依据刑法和其它法律规定,国家各级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中的员工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第二,在劳动管理规范中享有工人待遇的职员也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比如:国有企业保管员是工人待遇,在适用贪污罪中就应根据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所谓从事公务,就是公共事务,带有管投资理财经性质的职务活动,就以根据法律从事公务是这种犯罪的主体特点。第三这种犯罪的主体还应包含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职员。比如:国有企业的普通工人同意厂方委托,担任采购工作,借助采购工作之便非法侵吞公款。这样的情况就是同意委托从事公务,当然这种委托应当就是法律规定范围的委托,所以应当视为根据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这样来看,根据法律从事公务是不同于一般工人、农民和其它职员的主要特点,也是把握这种犯罪主体的要紧标志。
    2、贪污罪的对象只能限于公共财物。这是贪污罪不同于偷窃、诈骗等其它侵犯财产罪的又一个要紧特点。所谓公共财产是指:“(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些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它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见刑法第91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事实上这种企业的部分财产是国家财产,因而这种企业中的贪污行为理应以贪污公共财产论。另外,贪污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这种行为实质受损失的只能是国家的有关部门。比如:铁路运输管理职员,借助职务之便偷窃死人所运物资。这样的情况私人物资的损失,事实上应由铁路部门赔偿,可见受损失的只能是铁路部门,所以这种行为应当以贪污公共财产论处。
    3、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是贪污罪不同于偷窃,诈骗等其它侵犯财产罪非常重要特点。所谓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借助职权范围内的合法条件。比如:国有企业财会职员借助经营账目和现金之便,用涂改账目的办法攫取公款,保管员借助保管物资之便窃取物资等。而不是指一般借助国家员工的身份,对作案环境熟知等便捷条件。如:会计职员借助熟知本单位环境的便利条件,趁值班职员的疏忽偷窃公款。这种行为就不可以视为借助职务之便,而事实上这种行为也根本没借助他合法的职权范围,而是借助了他所熟知的地理环境,为偷窃行为的推行提供了便捷,所以,这种行为应视为偷窃的行为,不可以视为贪污行为。这样来看,是不是借助职务之便是贪污最和其它犯罪相不同的本质特点。
    贪污行为的推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通常来讲,指侵吞、窃取、和骗取或者其它办法。
    侵吞是指直接的、公开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比如:某单位干部,以合法的身份长期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拒不归还。这种行为就是直接地、公开的、非法的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以贪污公共财产论处。
    窃取是指借助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办法将公共财产非法占有些行为。这种办法在贪污行为中是最容易见到的一种,也是风险比较紧急的一种。比如:国有企业保管职员借助保管财物的便利条件,以非法窃取自己所保管的公共财物。这种行为的主要特点是直接的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关系。
    骗取是指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办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欺骗办法有两种,即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所谓虚构事实,就是捏造本来没有的推行,来骗取受害单位的信赖。如:财会职员借助涂改账目贪污公款。所涂改的账目就是虚构事实。所谓隐瞒真相,就是行为人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导致受害单位产生错觉,以达到贪污之目的。如:国有企业采购职员采取虚报冒领的办法从中贪污公款。这种办法就是隐瞒真相的办法。所以,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包含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两种办法。至于贪污罪中其它办法是上述三种办法所不可以包含的。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员工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同意礼物,根据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的情况就是其它办法的贪污犯罪。
    上述三个基本特点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主体是国家员工,侵犯的对象只能限于公共财物,而国家员工之所以可以贪污公共财物,重点是借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的本质特点,也是和其它侵犯财产罪相不同的要紧标志。
    2、关于贪污罪的“监守自盗”和偷窃罪
    贪污罪的监守自盗,是行为人借助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办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种偷窃行为和刑法中的偷窃罪是有严格不同的。
    偷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觉得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办法,暗中窃取其财物。在普通的侵犯财产罪中偷窃与贪污是不难不同的,而在个别的特别是企业所有制性质很难确定的状况下,二者就难于不同了。比如:某合伙企业的保管员,借助保管财物之便,窃取合伙组织的财物。这种行为应该定为何性质呢?在适使用方法律上就出现了新的问题。
    第一,在这种行为能否适用贪污罪,贪污罪的主体需要是国家员工,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员工。而这种行为的主体是合伙企业的成员,包含长期的和临时的,固定的和聘用的。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公共财产,而这种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全体合伙成员的财产,贪污罪的本质特点是借助职务之便,而这种行为是借助企业对合伙成员的分工,也就是工作之便,所以两者在非常大程度上有相似之处,但,从内容上加以剖析,二者则完全不同。
    1.如前所述,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员工或集体经济组织员工。而合伙组织内部的监守自盗只能是合伙组织内部成员,而非合伙成员显然是不可以借助合伙企业工作中的便利条件的。延误定罪主体需要是特定的,这种特定的主体范围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是不可以纰漏的。
    2.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公共财产,这种公共财产刑法第91条也有明确规定的,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用于扶贫和其它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里难于不同的是,什么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合伙企业是不是构成社会主义的集体企业。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部分劳动群众占有些生产资料和劳动商品的经济组织。它有以下几个特点:1、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在同一组织内部是平等的。而个人合伙企业则未必平等,他只能依据合作伙伴员投入财产的数目而定。2、归集体用的生产资料,只能供该集体成员为了他们的一同利益而一同用。劳动商品是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的。而个人合伙企业在生产资料的用法上与集体企业有相似之处,但,他的首要条件条件需要为了合伙成员我们的利益。在商品分配上也不势必的实行按劳分配,而是依据个人投资的多少和劳动贡献两者的结合而确定收益的分配数额。3、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上之存在于同一集体组织内部。而个人合伙企业因为投入的资产数目不同,也不可能完全同工同酬。这样来看,生产资料和劳动商品的占有形式是确定经济组织性质的规范。而个人合伙企业的生产资料是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其形式是由个体组合而成,在商品分配上是按份其有,所以合伙企业的性质是个体经济的特殊形式,企业财产只能是私有财产,而企业本身不占有财产。但并不排除在某一阶段,合伙企业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商品,这是企业从事生产和再生产的必要,从整体上把握应该是按份其有。
    3.贪污罪最本质特点就是借助职务之便,所谓职务,就是带有管理性质的,依据委派、任命、群众选举或者工作分工,职务的性质不同,类型也有所不同。如会计、保管员、营业员等,其工作分工为管理经济或经营经济,所以也应视为一种职务。职务的性质与贪污的方法是有密切联系的。如:保管员只能借助保管财物的职务之便,不可以借助涂改会计账目的方法,不然不可以视为借助职务之便。而合伙企业只有工作中的分工,这种分工还非常难视为职务。
    1、合伙企业的价值是按份分发,资金管理是个人。
    2、合伙的财产是按份共有,各自所有些财产有明确的划分。
    当然,合伙企业的财产,在生产中是一同用,在商品分配上并不排除管理共有财产的必要性,而这与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上的管理从整体上来看是有本质不同的。所以,借助工作之便与借助职务之便二者也是有不同内容的。以上剖析说明,这种行为不可以适用贪污罪。能否适用偷窃罪呢?我任务可以适用,其理由如下:
    1.偷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上例中行为人主观上显然是以非法占有合作伙伴财物为目的,只不过在方法上借助了工作中的便捷条件,达到了占有些目的。
    2.行为人采取了秘密窃取的办法,直接的将合伙企业的财产非法占有。
    以上两点充分说明,这种行为适用偷窃罪比较适合。
    3、关于贪污罪的“骗取”和诈骗罪
    贪污罪中的骗取,是行为人借助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办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种骗取行为和刑法中的诈骗罪也有严格不同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
    1、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权利。简单的说,就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它包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与公民个人所有些合法财产。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上述三种财产所有权关系,不然不可以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用欺骗的办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从而“自愿地”把财物交给犯罪人。欺骗的办法有两种:虚构事实的办法和隐瞒真相的办法,行为人用上述两种办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都可构本钱罪。
    贪污罪和诈骗罪在普通的司法实践中是不难不同的,但在个别状况中就容易混淆。如:某合伙企业的会计借助涂改账目的办法,非法获得该组织现金。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来是贪污行为,但认真加以剖析,是有本质不同的。
    1.贪污罪的主体需要是国家员工而合伙企业没有国家员工。相反,诈骗罪的主体则可能不是国家员工,只须达到法定年龄,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合伙企业的成员一般都可包含在此范围内,所以上述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体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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